【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刑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於試題:3.依照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何者非自由刑?(A)有期徒刑(B)無期徒刑(C)拘留(D)拘役   依法規資料庫 刑法 32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4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35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主刑刑法刑法第三十三條從刑自由刑非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