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兩小無猜條款及和誘罪與略誘罪之比較~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B),以略誘論。(D)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C)
關鍵字:
和誘、
略誘、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性交、
有配偶之人、
未滿十四歲、
猥褻、
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