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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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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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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16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所明定。司法行政機關自不得提示法律上之見解而命法官於審判上適用,如有所提示,亦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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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行政命令
、
一三七號解釋
、
釋字第216號
、
供法官參考
、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
八十條
、
司法行政機關
、
審判上
、
審判案件
、
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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