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火災防護注意事項
十五、火災預防措施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建築物之設計 1.各機關興建辦公房舍,以採用鋼筋混凝土建築為原則;室內隔間設備,應避免使用易燃性材料或實施防火處理。 2.辦公室宜與廚房、倉庫及宿舍等分離建築。 3.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安全門梯。 4.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二)電力設施 1.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2.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3.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4.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三)危險性物品之儲存 1.對易燃易爆及化學性有毒物料,以儲存於郊區為原則。 2.對危險物品之儲存,宜利用山洞、地窖或隔絕之倉庫。如在市區,須由專人警戒與設置明顯之禁制標誌。 3.存放危險物品處所應配置足夠之消防器材。 (四)消防安全設備 1.各機關應依規定設置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檢修。 2.消防安全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各機關每年應定期舉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一般員工均應熟習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及避難逃生常識。 2.爐灶煙囪應經常檢查,發現損壞立即換修。 3.瓦斯管道及開關應隨時檢查,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 4.視需要辦理火災保險。 5.將警報設備之鈴聲使機關所有員工周知,以利及時應變。 6.依規定辦理自衛消防編組,並交付各成員火警發生時之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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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易燃易爆及化學性有毒物料,以儲存於郊區為原則、
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安全門梯、
消防安全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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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需要辦理火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