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租賃契約,消費寄託,寄託契約
關於 「消費寄託」§602、§603 實務上認為關於甲若是存(活期存款),即是成立 「消費寄託」;存款人對於存款銀行取得一個 「返還寄託物」之 「債權請求權」。 關於 「寄託契約」§589的重點在於「對交付之物的保管」,雙方當事人對此一必要之點認識意思是否一致,假設參加某一電影院首映會,主辦單位要求不得攜含有錄影功能之手機入內,而且須將手機交由工作人員保管的情形下,應可成立 「寄託契約」。 關於將貴重物品存放至銀行保險箱,通常會認為成立保險箱 「租賃契約」(借賃契約),銀行負有提供一個合於契約約定之效用的保險箱(ex:空間大小、防盜功能…等),且在租賃期間內有保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之義務(§423參照)。
關鍵字:
寄託契約、
消費寄託、
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