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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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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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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又法定財產制夫或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以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含當日)後取得之財產為限,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之財產則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解釋: 1030條之一規定,要計算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並且平均分配給雙方。實例:甲男與乙女結婚15年後離婚,婚前甲有30萬,乙有20萬,於婚姻存續期間,扣除債務後,甲有財產500萬元,乙則有財產850萬元,如果甲乙間是法定財產制的話: 用方法一計算:兩人的剩餘財產差額是850萬減500萬為350萬,均分後是175萬,故 甲的財產是:30(婚前)+500(婚後)+175(平分之差額)=705萬 乙的財產是:20(婚前)+850(婚後)-175(平分之差額)=69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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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民法
、
七十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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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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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夫或妻一方死亡
、
婚後財產
、
慰撫金
、
法定財產制關係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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