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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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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已成近世法律生活中重要的一部份,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有些端賴法人方能有效達成,例如財產權保障,以今日工商業的社會型態,人民靠著法人性質的營利獲取生活之資者佔極大的比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也是保障法人性質的報社為其目標。法人應僅限於「本國法人」始得享有人權之保障,不包括「外國法人」(所謂法人是依本國法律之規定登記後成立,外國法人未在本國登記,自然未取得法人資格而得以享受權利)。而法人所得享有之人權,應為不專屬於自然人者,例如宗教自由、參政權、服公職、受教育權等專屬自然人之權,而非法人所得享有。按人權的產生本在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防衛權),公法人係得以行使公權力之法人,與國家之關係只有權限的授予問題,故不能如私法人享有人權。但是例外為:1.應有訴訟權及以「私法人之地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權;2.以公法人「組織整體」的功能之立場可以享有人權,如公立大學的講學自由,公營電台的言論自由等。出處http://web.thu.edu.tw/sun812/www/new_page_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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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法人法人私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