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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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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 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2.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3.健全之審判周邊制度,乃審判公平有效遂行之必要條件,有關審判事務之司法行政即為其中一環。 4.庭長於各該庭行政事務之監督及處理,均有積極輔助之功能。為貫徹 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本院 釋字第五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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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人事行政行為庭長庭長之遴選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法官兼庭長法官身分保障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輔助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