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1.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 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2.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3.健全之審判周邊制度,乃審判公平有效遂行之必要條件,有關審判事務之司法行政即為其中一環。 4.庭長於各該庭行政事務之監督及處理,均有積極輔助之功能。為貫徹 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本院 釋字第五三○號解釋..
關鍵字:
人事行政行為、
庭長、
庭長之遴選、
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法官兼庭長、
法官身分保障、
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輔助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