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間接強制(行執法28) 直接強制(行執法28) 即時強制(行執法36) 1. 怠金 2. 代履行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1.對於人之管束。(行執法37:醉殺鬥其它)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關鍵字:
即時強制、
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