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程序的重開
1.行政程序重開的要件 (1)申請人:相對人、利害關係人 (2)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 (3)須具備行程法128之各款事由 (4)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中或救濟中非基於重大過失而未主張之事由 (5)法定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並未逾5年 2.人民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不服之救濟 (1)決定重開與否之性質→均為第二次裁決 (2)不服之救濟 A.利害關係人申請重開,機關決定重開 相對人不服→提起撤銷訴訟 B.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申請重開,機關拒絕重開 均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行政法院之審理→採審理到底,以免人民訟累(ㄌㄟˇ) 行程法128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行程法129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 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關鍵字:
行政程序重開、
原處分機關、
撤銷訴訟、
未逾5年、
第二次裁決、
經過後3個月、
行政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
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