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解除權
關於試題:19.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A)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B)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有數人者,因有解除權之一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C)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D)契約解除權僅適用於債權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關鍵字:
解除權、
契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