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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園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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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育法   第二章 就學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B)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族教育;其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設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進行民族教育及一般課業輔導。(C)   前項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第三章 課程   第 21 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A)   第 22 條     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D)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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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原住民教育法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實施民族教育幼兒園課程大綱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