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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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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46 依公司法規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 (B)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經股東會決議即可,不必載明於章程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C)發起人申請公開招募股份,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不必另訂招股章程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三、招股章程。 (D)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 1 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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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招募股份 1 個月內二個月內招股章程機關審核特別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款繳足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