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區分所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區分所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就是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所有權,例如XX路23號1樓、2樓等均為一區分所有) 民法「共有」的常態就是「分別共有」,除非有共同關係,才會被歸類為「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常見的如<合資購買廠房>、<埋藏物的發現>、因<附合事實>或<混同事實>的發生而形成「分別共有」 至於「共同關係」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 公同共有 及 共同共有 的區別 公同共有 共同共有 形成原因 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而來 基於對於一物共有所有權 應有部分 沒有 有 共有人權利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的同意! 共同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則需得全體同意
關鍵字:
公同共有、
共同共有、
共同關係、
共用部分、
分別共有、
區分所有、
合資、
埋藏物的發現、
夫妻、
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