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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
章節:民法
主題: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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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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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9 甲與乙因訂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D)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非有因契約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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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同時履行抗辯權
、
互負給付義務
、
先為給付
、
對待給付
、
拒絕自己之給付
、
有因契約
、
買賣契約
、
賠償
、
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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