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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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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4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原則上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期間為何?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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