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會計法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五條規定,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六條規定,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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