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我國財務行政流程
九個月前行政院公布施政計畫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預算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三個月) 預算法第46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憲法第59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立法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行政院主計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完成決算 監察院三個月內須完成最終審計,至立法院報告並資請總統公布 預算法第51條(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行政考核->監察考核->立法考核 依預算法規定,我國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1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全國預算 憲法59 -->3個月前 預算法46-->4個月前 地方預算 看到直轄市想到地方制度法40 直轄市總預算案-->3個目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鄉總預算案-->2個月前送議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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