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
這題考的重點在於物的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一、物的成分可分為重要成分與不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分離後不能再重複使用) 2.不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雖經分離,亦不毀損、變更其性質者,則各該部分均屬非重要成分。(分離後還可以再使用)如汽車之輪胎、汽車之音響、房屋之冷氣。 重要成分可發生「添附」之效果,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二、添附分為附合、混合、加工這三種,民法811-814條之規定,包括 1、811條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他人不動產相結合,成為其重要部分,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比如說把某甲的磁磚糊在某乙的房子上,這是很難把磁磚拆下來成為房屋的成分,所以磁磚已經不是一個獨立的物,就讓某乙取得糊上磁磚的房子的所有權,某甲喪失了磁磚的所有權可能可向某乙主張。 2.、812條 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所需過鉅,比如把某乙把某甲的油漆塗在自己的汽車上 3、813動產與動產的混合:各異動產的混合相互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所費過鉅,比如你把自己的蘋果汁加到某甲的葡萄柚汁裡。 4、814動產加工:將他人動產施以勞務的法律事實,比如說將一原木雕刻成觀世音菩薩像。 以上4種均屬於物的重要成分。 此題的機車後視鏡乃是屬於物的非重要成分。(因分離後還可以再使用)。所以不屬於添附之規定。而適用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
關鍵字:
附合、
不動產、
不能分離、
不能識別、
加工、
動產、
所需過鉅、
民法、
混合、
添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