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特別災難是否包括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裏游泳沉溺等個人意外事件 ?
發文字號: (73)廳民一字第 8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1 頁 法律問題: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特別災難是否包括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裏 游泳沉溺等個人意外事件 ? 討論意見:甲說:所謂特別災難乃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 之天災人禍而言,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個人之意外事件,不包括 之。 乙說: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意外事件,人既遭難,則凶多吉少,祇要有 遇難之具體事實,均屬特別災難。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 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 可避免者,始克相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 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 災難事由如水兵疫之類,以為例示。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裡游泳 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為本條項所謂遭 遇特別災難。本件以採甲說為當。 有點舊的實務見解了,司法院的研究意見是認為說落海是個人意外事件,不是特別災難,所以不能適用一年的規定。
關鍵字:
特別災難、
不可抗力、
個人意外事件、
天災人禍、
失足落海、
游泳沉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