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誹謗罪
上面大大提出的資料雖為正確引用法條解釋等,但結論還是令人看不懂 應是這樣說: 題目: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有關誹謗罪之究責說明,何者不正確? (A)不正確的原因是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也就是說 行為人有原因或理由 相信他講的是真的 就不構成誨謗罪 因此 (A)行為人須證明真實,始能不罰 <- 這個選項
關鍵字:
言論自由、
誹謗罪、
名譽、
毀損、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