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共有
這邊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受所有權之謂也(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 「公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不好意思 我不太會解釋 不過法務部的網站上寫的是分別共有 在留言版那部分有寫到 所以答案應該沒錯:)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81&ctNode=7935
關鍵字: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依法律規定或契約、
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物、
公同關係、
共同享受所有權、
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
合夥關係、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