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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
章節:民法
主題: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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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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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的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即成立契約者為諾成契約。以下依法舉例使用借貸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說明之: 使用借貸契約--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此契約之成立效力,依法定文字解釋,必須交付借貸之物於他方。(例如你向我借一台電腦,不是我與你約定合意就成立的,而是我還必須把電腦交給你使用,才算成立,否則僅諾成就算,你不是就即刻須負有給付還返我標的物之義務?)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理由同上,比如你向我借錢我同意,若契約在我同意時即成立,我沒給你要借的錢,那你不是就開始負擔要還我錢的義務? 要物行為有~使用借貸、寄託、定金、消費借貸契約。 口訣:使寄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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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
、
以物交付他方
、
使用借貸
、
成立
、
消費借貸
、
無償使用
、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
要物契約
、
須交付借貸之物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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