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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善益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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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受讓: 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此稱為動產之「善意取得」或「即時取得」。 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是為「善意受讓」。 其要件如下: a.須占有動產:不動產不在此限。 b.須受讓人出於善意:動產之占有,須由受讓而來,且出於善意。 c.須讓與人無處分之權利。 d.須以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為目的:如所有權之移轉,或質權之設定。 善意取得之占有雖為繼受取得,但讓與人並無讓與之權利,取得人非基於其讓與而取得權利,而係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及占有之公信力之法律規定而取得權利,故為原始取得。題示情形,甲之出讓A車,雖無權處分,但丙之受讓係出於善意,且業已交付,故受民法第801條、948條之規定制度之保護,即時取得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甲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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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原始取得
、
善意取得
、
善意受讓
、
不得
、
保護交易安全及占有之公信力
、
即時取得
、
受讓人出於善意
、
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
讓與人無處分之權利
、
轉或設定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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