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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智力二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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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二因論,簡稱“二因論”(two factor theory),是英國心理學家查爾斯·斯皮爾曼(Charles Spearman,1863~1945)於1904年所倡議。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按斯皮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      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1927)最早在智力領域中應用了因素分析,對後人影響很大。他發現個體在不同智力測驗上的成績高度相關,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存在一般智力因素(G因素),這是所有智力操作的基礎,而與特殊智力相關聯的因素就是特殊因素(S因素)。斯皮爾曼的智力理論被稱為智力二因素說(two-factor theory of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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