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大學法
第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第4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關鍵字:
大學法、
國立大學、
學術自由、
專科學校教育、
專科部、
授予學士以上學位、
教育部、
私立大學、
自治權、
高等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