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第九百條中的其他權利
法九○○條:所謂其他權利有無包含所有權及不動產限制物權呢? 答案:不包括! 擔保物權概分:1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民860以下); 2動 產:設定質權(民884以下); 3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設定權利質權(民900以下) 所謂權利質權:以所有權以外可讓與財產權為標的物所設定之質權。 (故不包括所有權在內) 權利質權要件:1標的須為財產權; 2標的須可讓與之財產權; 3權利質權標的須為與質權性質無違之財產權, (如地上權不得為權利質權標的,蓋其雖具讓與性,但性質不符,地上權得設定抵押《民法物權修正草案明文》,不適合設定質權。) CASE:甲向乙借款一百萬,甲對乙負一百萬之債務。乙有一百萬之債權。 乙向丙借款五十萬,以「乙對甲」之一百萬債權為擔保,設定權利 質權於丙。丙即本例是「質權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1614574
關鍵字:
擔保物權、
所有權、
權利、
權利質權、
讓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