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教育法
第 2 條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 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 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 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 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關鍵字:
鑑輔會、
多元評量、
晤談、
標準化評量、
特殊教育法、
直接觀察、
醫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