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大法官641號解釋-財產權、比例原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解釋字號 解釋公布日期 解釋爭點 解釋文 釋字第 64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41) 民國 97年4月18日   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菸 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 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比例原則顯不符妥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