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憲法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地方制度法第16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依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
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
地方制度法
、
有使用之權
、
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