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遺失物拾得1/3報酬請求權
民法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05 **********
關鍵字:
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報酬請求權、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留置權、
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遺失物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