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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四六一 參謀總長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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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61 號 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 得向行政院院長(行政院提出關於國防事務方面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及國防部部長(國防事務)質詢之。 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參謀總長不用受質詢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 參謀總長除非因執行與國家安全之軍事事務而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外,應接受邀請到會備詢。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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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一號之意旨,下列何種人士得拒絕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備詢參謀總長參謀總長不用受質詢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參謀總長除非因執行與國家安全之軍事事務而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外,應接受邀請到會備詢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而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有涉及所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亦應接受備詢。國家安全施政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