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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郵局◆郵政法規(包含內外勤)
參考書:江文偉-郵政法規
章節:Ch3.郵務營業規章
主題:申請撤回郵件之條件及資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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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江文偉-郵政法規
Ch1.郵政法
Ch2.郵件處理規則
Ch3.郵務營業規章
申請撤回郵件之條件及資費方式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誰可以申請)
簽名或蓋章(165.166)
郵務營業規章第165條、第166條
延誤送達-退費標準
Ch4.郵務儲金匯兌法
Ch5.簡易人壽保險法
Ch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Ch7.歷屆試題
主題:申請撤回郵件之條件及資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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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八十三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三)-2。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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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撤回郵件
、
加付航空費
、
同一種類大宗郵件
、
撤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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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回
、
申請撤回郵件
、
航空信函起重資費
、
航空或限時費
、
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
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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