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性別平等教育法
名 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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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