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院的提案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釋字第 3號 解釋文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釋字第 175 號 理由書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並求法律之制定臻於至當,司法院就所掌事項,自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職責。
關鍵字:
3、
58、
87、
司法院、
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
監察院、
考試院、
行政院的提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