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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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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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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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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四等考試及格 委任
、
94年初等
、
外補制進用人員
、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屬於政務人員
、
人事背景
、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
人員到職日
、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任命層次及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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