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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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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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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I.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II.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IV.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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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首長:諸如總統、縣市長、鄉鎮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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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身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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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身放炮條款
、
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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