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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拆郵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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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寄件人拒絕拆驗包裹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接受該郵件 郵政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B)無法投遞郵件經招領揭示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時,應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2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C)包裹郵件全部毀損,應由收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 29+30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毀損。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時。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被竊或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D)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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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全部毀損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掛號郵件全部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