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裁量權
(一)裁量瑕疵: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以下各點分述之。 (二)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例如:闖紅燈罰1800-5400,但警察卻開罰6000元,或是500元,超出上限或是不足下限皆屬裁量逾越。 (三)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例如:主管機關對於有事實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之重大嫌疑者,有權不予許可入出境。應斟酌而不予斟酌,即屬此類瑕疵。 (四)裁量濫用: 1、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2、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3、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例如: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主管機關裁量時,以該外國人之本國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或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則屬裁量濫用之情形。 (五)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例如:水利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阻礙水流者,得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若遇有嚴重緊急情況,非徹底拆毀不足以維持水流者,主管機關的裁量即收縮至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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