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解聘/停聘/不續聘
Q35: 何謂解聘? A35: 1.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2.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Q36: 何謂停聘? A36: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Q37: 何謂不續聘? A37: 係指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關鍵字:
不續聘、
停聘、
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