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刑事訴訟法
勘驗與搜索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勘驗與搜索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第二百十九條 (勘驗準用之規定 )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 (強制搜索 )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一百四十六條 (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 )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第二百十四條 (勘驗時之到場人 )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事先陳明不願
、
勘驗
、
勘驗準用
、
勘驗與搜索
、
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
得命證人、鑑定人
、
得繼續
、
應記明
、
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
應預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