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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聲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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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條──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 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 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 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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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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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大損害之虞
、
或業務秘密
、
書記官
、
業務秘密
、
第三人隱私
、
裁定許可
、
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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