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民事訴訟法
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第二百五十五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二百五十六條(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二百五十七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
基礎事實同一
、
情事變更
、
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
被告同意
、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
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