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未償還餘額預算(存量)
(一)公共債務未償還餘額預算數,不包括中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 (二)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債務、作業、特別收入、資本計畫)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還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計處預估之前三年GNP平均數之48%。 (三)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還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45%及25%。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為調節國..
關鍵字:
公共債務、
未償還餘額預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