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和誘與略誘
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的處罰比和誘重。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BY JOKE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44
關鍵字:
略誘、
和誘、
和誘未滿十六歲、
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
得到被誘人(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同意、
違反被誘人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