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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債的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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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種類之債:給付物僅以種類中一定數量指示為債之標的,亦即以給付不特定物的債務。(民法第200條)相對於特定給付之債。 例如:A向B購買富士蘋果5顆、Apple Macbook Pro電腦10台、冰鎮紅茶20瓶或奶茶100杯等,這些債之標的皆屬於種類之債。假如A指定向B購買有Steve Jobs簽名的Macbook Pro(全世界只有一台),那這就是特定之債。 2. 連帶之債:即數人共同就同一債務負責之債。 例如:A、B聯手毆打C,致C受傷,數共同侵權行為人,A、B兩人必須對C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兩人的所負之「損害賠償」即為同一個債務,故為連帶之債。 3. 選擇之債:於同一債之關係中,數宗獨立之給付平等存在,得選擇其一給付標的之債。選擇之債可以不同種類,但種類之債必須同種類。 例如:A對B說:「付你一萬塊,賣我一支手機。」B手上有iPhone、HTC、Samsung、Sony、Nokia、LG、Moto等七款手機,故有七種選擇,B只要選擇其中一種給付(隨便挑一款手機給A),便算是履行義務。 4. 不可分之債:分割後會變更其性質與價值者,為不可分之債。 例如:性質上不可分者如給付一匹馬、一隻狗、一台電腦;約定不可分者如「約定給付」一套沙發、一組音響、一打果汁。 http://www.funlearn.tw/redirect.php?tid=13421&goto=lastpost&sid=gx2s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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