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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幕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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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僚制(人事幕僚機關): 人事主管機構皆在最高行政權的管轄之下,它可以是最高行政機構的幕僚機關,也可以是各行政部門之內的幕僚機關,又分成: 1.部外制: 乃指從決策到執行到裁決,統統集中在一個人事機構裡,不受各部門主管指揮監督,較獨立超然(但仍受最高行政首長管轄). 如:美國1978年之前的「文官委員會」(美國於1978年通過『文官改革法』後改組人事機構,將『聯邦文官委員會』裁撤,改直屬總統指揮之『人事管理局』,並另設『功績制保護委員會』;是以美國自1978年後人事體制己漸走向折衷制)、日本的「人事院」與我國考試院掌理政府人事行政. 2.部內制: 指各行政部門皆有本身的人事行政機構,掌理各該部門之人事業務.又稱德法制. 3.混合制(折衷制): 即取部內制與部外制之利弊,捨短取長,成立的人事機關,此制在考試上乃採部外制形式,而在其他銓敘事宜上,仍主張採部內制,以求避免影響行政首長之職權. 如:英國1968年以前的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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