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彈劾、糾舉、糾正之差異
三舉劾九=3局喝酒 項目 彈劾案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對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案,則要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的提議,【九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目的 懲戒或刑事處分。 刑事部分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項目 糾舉案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使對象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目的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刑事部分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項目 糾正案 行使原因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目的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刑事部分 無。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657&ctNode=898&mp=1
關鍵字:
一人、
三人、
九人、
二人、
人、
彈劾、糾舉、糾正之差異、
懲戒或刑事、
注意改善、
行政院、
違法或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