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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章節:國文
主題:公務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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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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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相關考題:Q下列關於公務員受賄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刑法上之處罰不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正確 (B)所受之賄賂應予沒收~正確 (C)行賄者一律予以處罰~錯誤 (D)對於尚未為公務員即已受賄者,有準受賄罪予以規範~正確 解析:C,送錢行賄的人只在使公務員違背職務時,才會被處罰,見§121、122。 第 四 章 瀆職罪 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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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
、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準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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