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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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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狹義的公文: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令:公布法律,發佈法規命六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同及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覆時。 公告:各機關救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之時使用。 其他公文: 書函: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為函廣泛,舉凡答覆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含之正式性。 開會通知:召集會議時使用。 公務電話記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可以電話簡單正卻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為有必要,可將通話記錄做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廣義的公文: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情時使用。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經簽准,逕予發聘或用「函」檢附。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獲土體依法令規定取得一特定資格時使用。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數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部門與以支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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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民法